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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因公赴台暂行管理办法(校发文〔2017〕58号)

2019-03-05 本站编辑 点击:[]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7]2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对台交流工作,完善赴台学生管理制度,现制定本规定。

总则

第一条 赴台交流的学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应为我校在籍学生,年龄满18周岁。

第二条 赴台交流学生参照辽宁师范大学与台湾相关大学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赴台学习,主要方式包括交换学习(1个学期)、短期项目等。

第三条 坚持“积极、稳妥、互利、有序”的工作方针,学校相关部门指导、组织和安排学生赴台交流。

第一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赴台交流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道德品质优良、行为举止文明,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到过处分,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成绩优异,具有较好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四)符合申请学校对专业的相关要求;

(五)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台交流任务;

(六)按时缴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无欠费记录;

(七)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二章 选拔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根据交流项目要求,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名 各学院指派项目专办员接收学生报名,根据具体交流项目要求,重点考察报名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方向及成绩、发展潜力、出境留学计划等。汇总报名表,由各学院教育国际化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申请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报名学生名单,对学生的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向交流学校推荐的学生名单。相关部门协助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指导学生按具体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完成申请程序。

(三)录取 由交流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进行选拔,确定最终录取名单。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确认录取名单后,向录取学生、相关学院及上级部门公开拟派出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派出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录取名单统一办理学生赴台批件,各相关部门协助出具办理批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持批件及相关材料自行到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确定出境具体日期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学生签署免责声明,并进行行前培训。

第三章 赴台管理

第六条 录取名单公布后,学生须严格按期赴台学习,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放弃资格、更改时间。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的,已产生的报名费、体检费等一应费用不再退还。

第七条 学生赴台前,由辽宁省台办统一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政治教育,学生在台期间应严格遵守行前教育的相关内容,违反要求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八条 学生须按赴台学习的学校要求购买人身保险及医疗保险。建议学生在赴台前自行购买海外旅行保险。

第九条 学生赴台后,按要求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体检。

第十条 学生在台期间,不得随意离台、随意改变派出身份。

第十一条 学生赴台的任务是学术交流,在台期间不应介入任何政治事件、政治活动,不应出入有特定政治含义的场所,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图片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台期间须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所在学校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的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台期间,应定期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员沟通、汇报学习及生活情况。同时,指定具体联络人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如离开所在学校,包括赴外地游玩、外出参加活动等,应提前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相关项目负责人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出行,不听从安排擅自出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学习结束后须按期返校,继续完成学业。逾期不归或滞留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所在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隐瞒、未告知学校或者学校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台期间学生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及时、主动与学校及大陆驻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取得联系,听从统一指挥。学校应按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九条 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辽宁省台办等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部门指挥及时、妥善处理事故。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辽宁省台办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责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学分兑换等具体事宜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分认定事宜参照研究生院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辽宁师范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