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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组会管理指导方案(试行)

2025-12-11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组会(以下简称“组会”)是以提升研究生科研能力为目标,通过规范化管理促进学术交流、问题解决与团队协作能力培养的重要平台。学校构建兼具普适性与灵活性的组会管理框架,明确基本运行要求,为各培养单位提供标准化指导,助力高质量研究生培养。

第三条 组会实行学校—培养单位—导师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负责统筹指导;各培养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并组织实施;导师负责具体执行,确保科研创新活动落到实处,保障组会顺利开展。

第四条 组会频次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每月至少2次。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性和科研周期进行灵活安排。

第五条 组会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文献与经典著作研读、科研选题研讨、课题进展汇报与交流、热点问题分析等。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组会纳入研究生教育日常管理体系,推进组会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组会原则上依托导师开展,参与人员包括全体导师及相关各年级研究生。

第七条 导师应全程参与组会并做好指导工作,研究生应按时参加组会并积极汇报交流。各培养单位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无故缺勤次数超过当年组会总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对组会组织不力、无故缺勤次数超过当年组会总数三分之一的导师,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教育相关评优资格。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结合学科特点(如科研周期、研究方法、成果形式等),制定差异化的组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细则应明确组会频次、组织形式、参与要求及奖惩机制,增强组会对学科科研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