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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2025-09-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健全博导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招生指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评招分离的博导招生资格年审制,即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开,博导招生资格由其是否满足当年招生条件确定。

第三条 博导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研究生导师培训学习,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积极承担博士生招生、培养各环节以及博士学科点评估等相关工作,努力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科长远发展的博导招生资格审核方案(审核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在院内公示。

第三章 资格审核条件

申请博导招生资格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立教、以德育人。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爱岗敬业。

(三)业务素质精湛。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具备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

原则上招生年度的91日至其退休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身体健康,能履行实际培养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申请博导招生资格者,须满足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一)近五年获批A类及以上项目1

(二)人文社科: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有经费资助在研纵向科研总经费3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在研纵、横向科研总经费10万元及以上,且近三年在学校规定的A类及以上资政建议或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B类及以上资政建议或公开发表论文4篇。

自然科学: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有经费资助,在研纵向科研总经费5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在研纵、横向科研总经费20万元及以上,且近三年在学校规定的T类刊物公开发表1篇,或A1类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A2类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4篇。

经费统计和成果认定

(一)科研项目的认定根据《辽宁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细则》执行

)纵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经费统计,横向科研经费按到账可支配经费统计

)科研项目成果等应与申请学科相关,并辽宁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兼职导师除外)经学校批准的研修访学人员在研修访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有辽宁师范大学署名新进人员调入前的科研成果T类论文不受此限制。科研论文类成果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同一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有以下情况者,不可申报:

(一)近三年由国务院学位办、辽宁省教育厅等对毕业后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年度抽查结果存在不合格情况。

上一学年度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外审不合格意见累计大于等于3份(含争议评审)。

博导资格免审绿色通道。

(一)新获批的博士学位授权点,为有效扶持其可持续发展,设立为期4年的专项政策过渡期,4年内招生的博导须满足基本条件,不进行科研审核。

2年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或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省级优秀导师团队带头人;以及年度所指导的2名及以上毕业博士生,其学位论文首次外审意见均为优秀的指导教师,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获得下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四章 资格取消

第十一条 对年龄未满55周岁,且连续申请2次未达到博士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的导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博导资格,再次审核招生时需要重新参加博导遴选。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或取消博导资格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近三年本人被认定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近三年本人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本人负有重要责任的;

)出国时间超过1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博士生的

(五)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其他须暂停招生或取消博导资格的。

十三 暂停招生资格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取消博导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博导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欲重新申报博导资格,按首次申报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第五章 资格审核程序

第十 本人申请。计划下一年度招生的博士生导师,由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申请表》,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 培养单位初审。学校根据博士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将每年的博士招生计划分配到各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根据审核方案,确定本单位获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并排序,报学校审批。各单位确定的招生导师数原则上不得多于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获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上报前应在培养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 学校审批。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招生目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仅限于其招生资格,与校内延退、聘任等政策不予挂钩。

十八 每位博士生导师名下在读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12人。

第十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二十 其他特殊情况博导申请招生资格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等相关情况确定。

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此前相关文件条款与此办法相冲突者,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