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处理程序,保障学位申请人及获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系针对在我校研究生学位工作中,所产生争议性问题的处理程序与办法。
第四条 学术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提出的复核申请。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学位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条 学术复核程序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含预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一次。逾期视为无异议。
(一)专家评阅环节的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对校级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核的,参照《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结果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对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实施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有异议并申请复核的,二级培养单位可参照校级外审结果处理办法执行,或者由二级培养单位另行规定。
(二)答辩(含预答辩)、成果认定等环节的学术复核。如申请人对答辩(含预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对复核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专家组应按照回避原则由相关专业或学科背景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专家组应对申请人提出的学术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以专家组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的意见形成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形成复核决定,交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复核决定由二级培养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复核申请人,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 学位复核程序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于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条 在学术复核、学位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评价结果的执行程序。对于即将到达最长修业年限/规定期限的学位申请人,复核过程不延长其最大修业年限。
第八条 复核决定改变原结论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开展学位授予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学术复核实施细则,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