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
一、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当年学位工作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当次申请学位前的资格审查。
(二)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三)资格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培养单位组织博士、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查初审,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在各培养单位网站公示;研究生院对公示结果抽取复查。
(四)培养单位依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
1.博士研究生
(1)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成绩合格。
(2)科研成果达到入学当年规定的博士学位审核科研要求。
2.硕士研究生
(1)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成绩合格。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达到入学当年规定的硕士学位审核科研要求。
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一)学位申请人应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电子版等有关材料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二)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或实践成果必须参加学校指定的系统检测。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内容与结果认定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当年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参加当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二)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或实践成果须经校外同行专家(指导教师除外)评阅。评阅人应参照考察要素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1.每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至少须有5名同行博导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行业专家进行评阅,其中3名须为校外专家,由研究生院组织送审,各培养单位聘请2名专家对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
2.每篇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至少有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1名须为校外专家。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研究生院送审的论文统一报送第三方送审平台进行匿名评审(简称“外审”)。
(四)外审的范围及结果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论经认定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答辩前须将答辩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本单位公告栏上公布。
(二)答辩委员会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具体组成如下:
1.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三分之二,外校(非申请人所在单位)同行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聘请的行业专家除外)且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者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的成员。
2.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由3-5位同行专家组成,须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聘请的行业专家除外),且外校(非申请人所在单位)同行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者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的成员。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须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4.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答辩要求
1.答辩工作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工作每年组织两次,一般于5月底-6月初和11月底-12月初进行,其它时间不受理学位申请事宜。
2.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公开举行。
3.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审阅,答辩委员会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4.答辩过程要有详细的答辩记录。
5.在作出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前,答辩委员会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形成后要当场宣布,同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6.答辩通过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答辩未通过的,或答辩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在未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情况下,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做修改,按学校有关程序重新申请学位。
7.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的,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答辩程序
答辩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二级培养单位代表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宣布成员与答辩秘书名单,确认会议有效。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学位申请人姓名及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情况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外审评阅分数低于80分(不含)或经过复审的学位申请人,在答辩汇报中要展示论文评审意见并详细介绍论文修改情况。
4.答辩委员及其他人员针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报告内容进行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如作者提出要求,可以暂时休会若干分钟做答辩准备)。
5.答辩会暂时休会,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听取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议意见,听取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就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会结束。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