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我校接受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工作一般每年受理2次,申请人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参加资格审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以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其中,以实践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的,应符合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和议事程序按《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无知识产权争议。
博士学术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博士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注重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应来源于相关行业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关键问题。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形式、内容、格式等基本要求应符合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正式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前,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提出预答辩申请,指导教师要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二级培养单位要组织其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预答辩工作,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程序、委员会组成、答辩时间、答辩的具体要求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等相关程序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合格后进入评阅环节。每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至少须有5名同行博导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行业专家进行评阅,其中3名须为校外专家,由研究生院组织送审,各二级培养单位聘请2名专家对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评阅全部通过,方可进入答辩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要求和评阅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时间、答辩的具体要求、答辩程序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出席会议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推荐意见,作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如学位申请人对答辩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学术复核相关实施办法申请复核。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无知识产权争议。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与实践紧密结合,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工作,有明确的职业背景或应用价值,对实际工作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形式、内容、格式等基本要求应符合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硕士研究生在正式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前,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提出预答辩申请,指导教师要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二级培养单位要组织其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预答辩工作,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的硕士研究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情况、完成质量及学术水平或专业实践水平写出详细评语,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研究生院和二级培养单位组织聘请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要求和评阅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时间、答辩的具体要求、答辩程序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出席会议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作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如学位申请人对答辩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学术复核相关实施办法申请复核。
第五章 不授予、撤销学位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形成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当事人有向学校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出现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适当形式对拟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事宜予以公告,自公告当日起十五日后仍未接收到当事人回应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宣告学位证书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或经学校批准的最长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及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除了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等特别规定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向我校申请两个学位。
第二十三条 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辽宁师范大学的名义颁发。学校在颁发学位证书的同时,将其学籍档案材料存入研究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由研究生本人向学校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如果国家学位管理法律、法规修订,以新调整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辽师大校发〔2021〕1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