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学位必修课程由公共学位课、专业基础课组成。
第二条 开设的研究生课程最低不能少于16学时,最高不能多于64学时(外语等特殊课程除外)。
第四条 凡在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列出的课程为研究生课程,均可开设。未列入的课程不属研究生课程,修课者不计学分。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最低选课人数不能少于3人,凡选课人数少于3人的课程停开,如特殊原因要开,由任课教师指导自学不计学分。连续三年选课人数少于3人的课程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将被取消。
(一) 凡经确认,被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除学生选修人数未达规定的最低人数者外,不得擅自停开。
(二) 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而且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博士生课程则必须注意先进性和前沿性,更具备深、广、新、精的特点。
(三)研究生课程不应局限于一本教材,必须配合充分的相关文献资料,力求反映该学科(专业)发展的全貌和趋势。
(五)各专业须按学科建设的需要和优化研究生知识结构的要求设置课程,并保持相对稳定。要避免单纯按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需要而设课。
(六)为拓宽口径,扩大知识面,课程设置必须贯彻“宽、统、新”的原则。各专业必修课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课程按一级学科统一设置;选修课尽量按二级学科设置。
(七)对于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安排其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研究生阶段骨干课程。
(八)各培养单位应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部署,每2年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作一次全面的修订,增补能反映该学科最新进展和动向的新课程,取缔内容过时、水平不高的陈旧课程。
第七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有责任对教学大纲进行修订。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八条 凡在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列出的课程,各院系在每学期的第9周,将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报研究生院。因故不能按时开出的课程要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计划变动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交培养办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一经开出,中途不得随意停课,因故确需停课者,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提交《辽宁师范大学研究院调课申请表》,课程应在学期结束前补完。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接收全校研究生及研究生院批准的进修生听课,如确有特殊(设备、实验条件等)困难,应事先报研究生院、公布该课的限定人数。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首先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审定、核对合格后方能上网选课。
第十四条 一般每学期开课后的第3周为办理修改选课时间。已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须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修改手续。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应全部修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在导师、开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跨校选修课程应按照我校与现有各联合培养研究生单位实施办法执行。修读前,本人应申请并提交书面学习计划,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后,提请研究生院批准;修读后,本人应提交联合培养单位出具的成绩证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和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或选修培养方案内其它的选修课。重修应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编入下个开课学期跟班学习。研究生课程没有补考。
第十九条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研究生,需在考试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要附医院诊断书),经导师、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随下个开课学期重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2年制订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