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第三条所列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辽宁师范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解除聘任合同。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依照《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如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单位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存在争议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委员会委托由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