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内容,重点阐述论文的研究问题与方法、主要结论及论文的创新点等;
(二)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系统性和有无学术失范现象等做出评议,并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出具体的修改及完善意见;
(三)预答辩委员会集中审议并给出结论,在博士研究生预答辩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条预答辩结果的运用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结论。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结论为“通过”的申请人,要根据预答辩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查签字同意,方可进入学位申请阶段。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三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预答辩申请直至预答辩通过。预答辩通过后,申请人根据预答辩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查签字同意,方可进入学位申请阶段。
(四)若博士研究生对预答辩结果持有异议,可在预答辩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以学位评定分委员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七条鼓励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