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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中小学 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20号)

2021-04-06 本站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教师函〔2020〕5 号)精神,从2021年起,我校教育类研究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为落实免试认定改革方案,规范教育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旨在彰显学校教师教育特色,规范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教育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提升研究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免试认定改革,让真正爱教、忠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2021 届及以后毕业的应届教育类研究生。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 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 0453)。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的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研究生院、各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教育类研究生的培养要求,领导、协调、监督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研究生院院长任组长的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核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兼任,成员为研究生院副院长、各相关学院主管院长及研究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教育类研究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审核考核结果、对学院考核工作小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并核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第六条 各相关培养单位成立学院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任组长,成员由主管副院长、相关教师、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学院考核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培养过程性考核,并配合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实施及证书颁发

第七条 校内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分为两部分,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笔试)。

(一)培养过程性考核由相关学院根据学校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由学院考核工作小组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备案。

培养过程性考核包含以下四方面: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教师教育课程学业成绩、教育实习实践完成情况、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

1.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重视研究生思想品德及师德教育,将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纳入考核范围,并实施一票否决制。

2.教师教育课程学业成绩

重视师范类专业建设和教师教育课程建设,全面考核教师教育课程学习情况,确保修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并全部通过相关考试或考核,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

3.教育实习实践完成情况

加强教育实习实践教学,通过教育见习、实习、研习、教育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程管理实务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教育实习实践情况,确保教育实习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

4.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

全面加强专业能力和教学技能培训,通过线上线下培训、教学观摩、案例教学、微课教学等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全面考核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确保达到教育类研究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其中教师专业能力及技能系列培训课程(含教育部推荐的线上教师教育专题培训免费课程),累计不少于 36 学时。

(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形式为笔试,由通识教育、学科教育两部分构成。参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内容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综合素养、学科教学等。

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组织工作包括以下四方面:

1.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各培养单位配合实施。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命题专家包含校内外教师教育专家、一线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等组成,确保命题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2.各培养单位组织报名。教育类研究生依据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能力标准要求,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育类研究生报名考核学段学科对照表(详见附件1),自愿报名参加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3.各培养单位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考核科目(详见附件2)。对以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但所学专业没有明确教学学科和教学专业的教育类研究生,若报名学段和学科已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中开考的,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若国家未统一开考的,将在学校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环节中加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4.学校统一组织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并根据考试标准和当次考试情况合理控制考核合格率,严格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九条 培养过程性考核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均通过后,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3年,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及师德情况、任教学段和任教科目、有效期起止时间等,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样式。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

第十条 教育类研究生在学校同一学历层次学习期间,仅可获取一本《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预算经费,学院统筹人才培养经费,确保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是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和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抓好考核中的关键环节,确保教育类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对随意扩大免试认定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不按规定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或在免试认定改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类研究生报名考核学段学科对照表

    2.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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