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与学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培养与学位 >> 正文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研字 [2019]55号

2019-12-10 本站编辑 点击:[]


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辽宁师范大学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师大校发[2017]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期考核目的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以后,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科研能力、实践能力、身心状况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其目的是总结和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培养过程中的问题,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促使研究生顺利地进入到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从而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中期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能否进入下一培养工作阶段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奖、申请提前毕业、分流和终止学业的依据。

二、中期考核组织领导与要求

(一)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院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二)各培养单位由院长(主任)、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根据学科、专业(专业学位领域)组成相应的中期考核小组,成员应包括:学位点(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小组成员应由 5-7 人组成,具体负责中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小组要对被考核的研究生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三、中期考核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不含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均须参加中期考核。

四、中期考核时间

(一)博士研究生

1、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

2、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入学第四学期末;

3、“直接攻博”研究生在入学第五学期末;

4、“提前攻博”研究生在入学第七学期末或第八学期初;

(二)硕士研究生

1、全日制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

2、全日制二年制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三学期末;

3、非全日制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三学期末;

4、非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四学期末。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中期考核申请表》(附件一),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

休学或保留学籍等暂停培养的研究生,中期考核自动顺延,待复学后参加当期考核。

五、中期考核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守法,参加政治学习情况,思想进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谨认真,刻苦钻研,具有进取心与敬业精神,有学术道德;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团结合作精神;公益活动及热心助人等。

(二)研究生入学以来课程学习情况: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若有未完成的培养环节(含补修课程),需特别注明。

(三)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研究生掌握文献资料情况、参加学术活动等情况、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进展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情况以及参加创新实践活动情况等。重点考察:博士学术探讨、学术报告和研究进展;学术硕士学术探讨、学术报告、研究进展、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各专业学位硕士实践课程。

(四)身心健康状况:根据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状况,了解研究生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学位论文阶段工作。

六、中期考核的标准

中期考核的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思想政治素质考核

根据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治学态度、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社会服务等情况,由考核小组做出合格或不合格评价。

(二)课程学习成绩考核

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为合格。有重修课程者,成绩以重修成绩为准。

(三)科研和实践能力考核

培养单位结合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领域)特点,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评价标准,考核小组依据标准进行考评,做出合格或不合格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科研能力:根据学生掌握文献资料、参加学术活动、参与科研项目、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准备等情况,由中期考核小组做出评价。

2、实践能力:根据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等各类创新实践竞赛以及获奖情况;学术型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情况;根据各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考察专业实践环节完成情况,由中期考核小组做出评价。

(四)身心状况考核

根据研究生的身心健康状况,由考核小组做出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工作的评价。

以上四项考核结果有一项不合格,中期考核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七、中期考核程序

(一)研究生院按时下发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的有关通知。各单位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和中期考核小组。

(二)研究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提交《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件二)。

(三)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并在《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签署综合考评意见。

(四)考核小组确定考核会议时间,必须有2/3以上人员到会方可举行,被考核的研究生在会上向考核小组汇报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研与实践、学位论文开题准备工作等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考核小组审核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科研、实践能力及身心健康状况等。

(六)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指导教师评语,按照《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评价表》,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综合评议,逐项给出考评结果。

(七)各培养单位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中期考核综合评定结果,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在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八)考核结束后,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在两周内将各项材料及电子版统一报研究生院审核(相关表格可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九)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八、中期考核结果处理

(一)中期考核综合评定结果为合格的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二)中期考核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由所在培养单位跟踪检查其下一阶段的培养情况,并择时重新考核一次,重新考核仅限一次,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重新考核仍不合格者,全日制研究生作肄业处理;非全日制研究生作退学处理;“提前攻博”研究生必须转入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若不同意变更层次,作肄业处理;“直接攻博”研究生按《辽宁师范大学“直接攻博”研究生分流管理办法》处理。

(三)如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本单位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裁决申请。在申报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九、附则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领域)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研字[2017]019号)不再施行。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