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辽宁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做好学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副主席一般从分管研究生培养、本科生培养、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委员一般从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学位工作的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科研工作的校主管部门负责人、二级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博士生导师中提名。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因退休、调离本校、暂时离开学校岗位超过一年者,或因职务调整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者,学校将对其进行调整。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适当增补或调整个别委员。
(二)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来华留学学生学位工作委托国际教育学院办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学位点建设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七到九人的单数,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名,二级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确定,学位办备案;委员之间一般不得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任期四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一般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组成,须兼顾本单位的学科专业。有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级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学校不再另外发文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在上级部门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设和撤销等事宜;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议并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建议;
(三)提出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和年度招生指导教师的建议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
(四)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及教学大纲;
(五)审议由学位委员会授权的所辖各类学位授予标准;
(六)推荐优秀论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评奖参选名单等;
(七)所辖各类学位点的规划、申报、建设、评估与管理等;
(八)所辖各类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与评估;
(九)受理与本单位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同)一般于每年6月、12月举行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结果由学位办存档。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办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经主席同意后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主席提议,或由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辽师大校发〔2018〕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