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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答辩管理办法

2017-07-01 本站编辑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对我校研究生延期答辩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不能按培养计划如期进行论文答辩的,应在每年3月初或9月初提出延期答辩申请;

二、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表》;

2.根据表格内容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将申请表交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统一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研究生延期答辩期间相关待遇

1.申请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学校不再统一安排住宿;

2.延期答辩后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

四、其它

1、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答辩手续的研究生,一律不接受其学位论文在正常学制年限外的答辩申请。

2、研究生申请的延期答辩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修读年限范围内,即硕士研究生2—5年,博士研究生3—8年。

3、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