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与学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培养与学位 >> 正文

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2016-07-07 本站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导师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和学院的组织管理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建设。

  • 制度依据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是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学位[2014]1号)、《辽宁师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师大校发[2013]11号)和《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辽宁省学位办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所进行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四条 反馈

根据《抽检办法》的要求,学校将评议结果通知转发相关学院,学院负责将“不合格学位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及时通知导师。导师要对专家评议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学校将以适当形式向全校通报本年度抽查评议结果及“不合格学位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

第三章 “不合格学位论文”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对论文作者的责任追究

对抽检中的“不合格学位论文”,由学院责成导师按照确定的整改方案指导论文作者在三个月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报送“教育部研究生教育与发展中心评估平台”聘请三位外审专家进行论文复审,复审中若有两位及以上为“不合格”意见,直接确定为复审不合格;若存在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再加送两审,若两审中有一位认为“不合格”,则将其确定为复审不合格(以下称“复审不合格论文”) 。

对复审不合格论文,将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并责成其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再行送审,直至合格为止。

对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等作假行为的,按《辽宁师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师大校发[2013]11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导师的责任追究

对于首次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导师,学院和学校要对其进行质量约谈,并对其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进行限制(不得超过上一年计划的一半);同时2年内其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外审;

对复审不合格论文,或在上级部门论文抽检中第2次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导师,学校将暂停其招生资格1年。

第七条 对学院的责任追究

学校将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有“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学院进行质量约谈,并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1年;整改期间将加大对学院学位论文的外审比例(在当年外审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对复审不合格论文所在的学科、专业(或学科领域),学校将对其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缩减30%限制,即招生计划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招生计划的70%。

对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学位点,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学位点,学校将其列入“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计划。

第八条 对答辩委员会和论文评阅人的责任追究

学校将逐步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体系,对“不合格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予以记载,同时对其参与我校学位论文工作的次数予以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同时2015年下发的“辽师大校发[2015]11号”文件予以废止。

辽宁师范大学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