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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研字 [2017] 010号)

2017-03-01 本站编辑 点击:[]


    为了保证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的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6版)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践目的及实践类型

1.研究生实践的目的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从而获得实践知识,拓宽视野,锻炼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实践的类型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四种。

  二、实践环节的要求

1.研究生实践一般安排第3、4学期完成,具体组织由导师负责。导师结合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确定研究生的实践类型和内容,师生共同制定详细的实践计划。

2.研究生实践工作结束后,需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践考核表》。要求详细填写实践的起止时间、学时、地点、实践工作的内容、收获及体会等。

3.研究生实践环节的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的具体表现给出相应评价及成绩,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审阅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实践环节的考核结论及处理

1.培养单位负责实践环节的考核。

2.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记1学分;未合格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也不得用其他学分抵扣,必须补修直至合格。

3.培养单位按年级汇总通过实践环节考核研究生的《研究生实践考核表》,交到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由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将成绩统一录入到《研究生培养系统》。

  四、其他

1.培养单位在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认真复核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成绩,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实践考核表》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2.本办法自2016级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开始执行。

3.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 究 生 院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