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辽宁省财政与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且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学习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六)课程与成绩要求:二、三年级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初次考试单科成绩均须达到及格且平均成绩须在80分(含80分)以上,重修课程通过者,成绩最高按60分计。专业方向课成绩因各评分标准差异较大,不纳入参评项目;
(七)研究生导师同意推荐。导师作为研究生教育第一责任人,其意见是研究生参评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
(四)故意欠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
(五)经导师考核认为没有按要求完成科研任务的;
(六)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的;
(七)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每年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成立一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不少于9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为院长、主任或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由主管院长(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不含参评研究生本人)担任。
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制定评审细则时,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创新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工作小组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全程原则,即评审成员要有参加评审工作的充足时间和精力,确保全过程参与评审工作。
第四章 奖励比例及标准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及标准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标准为每生1.2万元。
其他年级奖励比例为70%,设三个等级: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5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0万元,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三个等级的具体奖励范围以当年学校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及标准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为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专业排名前60%,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生0.2万元,具体奖励范围以当年学校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通知》为准。非一志愿报考研究生只可申请三等学业奖学金。
其他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60%,设三个等级: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0.3万元,具体奖励范围以当年学校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当年政策、预算和生源质量等动态调整奖学金发放的比例和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须如实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对评审成员的问询给予及时且明确的答复。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一年级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只核实其是否符合参评条件即可。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除核实基本参评条件外,一等学业奖学金须核实参评者是否为推荐免试研究生;二、三等学业奖学金需核实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比例,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为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专业排名前60%,其中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严格按照学校当年下发的比例执行。非一志愿报考研究生只可申请三等学业奖学金。
其他年级研究生:须核实参评研究生是否符合参评条件,同时对政治思想、日常表现和科研情况进行审核并量化打分(具体依据见本单位《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及计算方法》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及计算方法》)。已用于申报并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中应严格执行评选条件,仔细核对、计算参评者各项得分,以总分多少从高到低对参评研究生排序,等额拟定获奖人员。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学业奖学金评审成员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确定的参评名单进行表决,参会人数不能少于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2/3,得票超过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总数1/2有效。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评审工作小组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为扩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
第十八条 对学业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指定申诉办法。
向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的申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详实写明申诉理由、申请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培养单位了解情况并给申诉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由申诉人或工作人员在评审领导小组会上陈述申诉理由,相关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与会做出情况说明,由领导小组通过“票决”确定是否支持申诉意见。如申诉成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要针对申诉理由进行整改,影响评审结果的,要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将相关情况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即时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由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经费的监管,若有违规一律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