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思想品德及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且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
(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专业实践。学术型研究生应有体现自己较为突出的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竞赛成绩;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学习研究生有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七)课程与成绩要求: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公共必修课(学位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考试单科成绩均须及格且平均成绩须在80分(含80分)以上,重修课程通过者,成绩最高按60分计。专业方向课成绩因各评分标准差异较大,不纳入参评项目,但考试单科成绩均须达到良好;
非个人原因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研究生申请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只能参加“校评”指标竞争。成绩要求:已修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初次考试单科成绩均须达到及格且平均成绩须在80分(含80分)以上;
(八)科研及实践要求: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1.理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人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认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文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人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认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参评要求参照其学科归属执行。
硕士研究生:
院评指标的参评研究生科研及实践要求由培养单位制定相关细则,校评指标的参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1)理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人需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认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文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人需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认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艺术体育类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人需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认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本专业有关的省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4)交叉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参评要求参照其学科归属执行。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须满足以下成果要求之一,竞赛成果优先于论文成果:
1)专业技能赛成果:获得本专业有关的省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学术论文成果:在读期间,申请人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认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申请人提交的参评论文均须在规定时间已公开发表(见刊或网络在线发表)。
(九)研究生导师同意推荐。导师作为研究生教育第一责任人,其意见是研究生参评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考试违纪、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利用网络等媒体发表不当言论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者;
(四)故意欠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五)经导师考核认为思想品德、科研要求、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六)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七)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指标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成立一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不少于9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为院长、主任或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由主管院长(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不含参评研究生本人)担任。
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制定评审细则时,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创新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工作小组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全程原则,即评审小组成员要有参加评审工作的充足时间和精力,确保全过程参与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符合参评条件的在校生规模,分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参评指标。指标分为院评指标和校评指标两类:
院评指标:主要针对硕士研究生,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指标确定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
校评指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原则上不设参评人数上限;因“院评指标”采用“取整”方式余出的硕士评奖指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全校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各单位推荐参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评分表》,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对评审委员的问询给予及时且明确的答复。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初评须对参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日常表现和科研情况进行审核并量化打分(具体依据本单位《学术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及计算方法》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及计算方法》)。已用于申报并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中应严格执行评审条件,仔细核对、计算参评者各项得分,并按总分从高到低对各类参评研究生进行排序,等额确定“院评指标”硕士研究生名单;在落选“院评指标”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依据排名顺序确定推荐参加“校评指标”评选名单,一般不超过2人;依据排名顺序确定推荐博士研究生参加“校评指标”评选名单,原则上不设参评人数上限。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不记名投票方式对确定的参评名单进行表决,参会人数不能少于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2/3,得票超过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总数1/2有效。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确定本单位“院评指标”硕士研究生名单和参加“校评指标”研究生名单后,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到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现场答辩和“票决”方式确定“校评指标”获奖研究生,并对“院评指标”确定的研究生进行表决。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为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彰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优中选优的宗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裁决申请。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制定本单位申诉办法。
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的申诉:申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详实写明申诉理由、申请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研究生培养单位了解情况并给申诉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由申诉人或工作人员在评审领导小组会上陈述申诉理由,相关基层单位评审工作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与会做出情况说明,由领导小组通过“票决”确定是否支持申诉意见。如申诉成功,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要针对申诉理由进行整改,影响评审结果的,要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拨款后,即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年7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1.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和计分方法
2.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和计分方法
3.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和计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