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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26  点击:[]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辽师大校发〔2023〕69号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下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五条 勤工助学本着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推荐、信息公开、贫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简称研工部)做好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相关工作;研工部下设的学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如设岗审批、组织招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工作指导、酬金发放、监督执纪、奖勤罚懒等;辅导员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负责落实本年级研究生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动员、核实推荐、教育引导、优秀表奖、违纪处理等。

第三章 校内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按工作内容可分为教学助理(助教)、科研助理(助研)、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和学校公共服务4种类型;按工作时间长短分为固定岗和临时性工作。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助教、助研、助管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助管指学生参与本单位或学校各职能部处的非营利性管理工作。助教指学生参与本单位或校内其他教学单位非营利性的助教活动,如承担专业基础课或公共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协助教师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工作等。助研指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的助研活动,如承担项目负责人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专业设计和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实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二)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一般不少于4个月)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固定岗位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研工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提交《辽宁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临时岗位须提前3天提出设置申请。未经研工部批准,各单位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二)勤工助学固定或临时岗位由研工部综合财务预算和工作需要设立。用人单位应确保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有助于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出现增员减效现象。

(三)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指定的部门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助管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600元。

第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5元。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由研工部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报学校审批、调整。

第十四条  助管和经批准的临时性用工的报酬由学校统筹;助教报酬由用人单位自筹;助研报酬由导师自筹或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和助研酬金标准如无相关规定,可参考第一条或第十二条标准,发放手续按学校计财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学生的选聘、考核与酬金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选聘

(一)由研工部批准设置并公布研究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聘任要求、岗位工作内容。研究生可按个人的实际情况和愿望提出兼职岗位的申请,并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申请表》。研工部将申报情况反馈用工单位。在申报人数不足时,用人单位也根据工作内容请相关学院(中心)协助推荐。在申报人数超过岗位需求时,身体健康、参加大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优先。

(二)原则上,每名研究生同一时间只能应聘一个固定岗、每个固定岗位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一个岗位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三)用人单位对应聘研究生进行审核、面试。安排拟聘用研究生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聘用书》,明确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岗位考核和酬金标准、聘用期等。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工作考核标准,标准一般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工作纪律等。

(四)用人单位在对学生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内容为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考核要求等。

第十九条 工作考核与酬金支付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对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研工部申请为考核合格学生发放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一般按《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聘用书》相关条款执行。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在工作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固定岗勤工助学考核表》或《辽宁师范大学大学临时岗位勤工助学考核表》,报研工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核发。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本人情况。

(四)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四)对不遵守纪律或不能胜任的学生,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工作,有权酌情下调或取消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作失误责任转移至助管研究生;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用工需求。

(五)用人单位应为“助管”研究生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如配备计算机、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桌椅等。

(六)指定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及时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总结和建议。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中心)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适时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研工部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原我校2019年5月27日下发的辽师大校发〔2019〕28号文件,2023年11月15日校长办公会再次审议通过并继续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