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日常管理 >> 正文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1-12-23 本站编辑 点击:[]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师大校发〔202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

(一)新生如为了加强与录取专业联系密切的实践或创新创业,并确已具备条件,经本人申请,由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大学生村官、应征入伍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按国家规定时限保留入学资格;

(三)如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一年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家长)应持医院诊断书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病愈后,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定)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一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毕业证书和国家学信网上的学历认证报告;

(二)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对学生档案或入学前日常表现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国家要求复查的其他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初,研究生要按时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予以取消学籍处理。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生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规定时间内缴齐学费后方可注册。学校可提供的教育救助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除定向或委托培养外)入学时其个人档案一般应该到校。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学分管理、考核与成绩记载、缓考与重修、辅修课程与跨校修读等方面要求依据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出现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将影响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相关要求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要求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研究生所在专业执行的《培养方案》中有关规定为准。

(一)研究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因伤病休学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书。研究生凡因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患有传染类疾病、精神类疾病、心理类疾病以及有心理障碍影响他人学习或生活的,学生须申请休学;

(二)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超一学期的,其学习年限延长一年;

(三)保留学籍的学习年限按学校批准的执行。超出基本学制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研究生,学校不再拨给培养经费、不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可申请2年休学期限。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包括国家公派研究生、单位公派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等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后两周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复学,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和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进行正常学习的证明。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他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极差者、出国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三个月不归者;

(七)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八)其他学校依法认定须退学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完离校手续。因研究生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据《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依据《辽宁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执行。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期毕业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期限为六个月或一年。

研究生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要以毕业、结业和退学等处理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结业研究生,学校不再提供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等机会,也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经培养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提供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等机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转专业除外)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要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其他接受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58号)同时废止。学校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师范大学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