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我校研究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要积极配合辅导员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指导研究生专业学习和研究过程中主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认真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研究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三)遵循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四)主动学习和掌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六)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研究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研究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研究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研究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研究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研究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研究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研究生开展课外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做好研究生迎新、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毕业生鉴定、档案整理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好各类评优、评奖工作;指导研究生办理助学贷款;参与指导学院(中心)研究生会工作、参与组织各类文体活动;组织研究生勤工俭学,做好困难学生帮扶工作;为研究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等。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研究生异常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研究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进行融合;坚守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研究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研究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育人工作正能量;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与研究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对研究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中心)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研究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协助本单位研究生主管院长和导师做好有关工作;完成好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在校研究生人数从优秀中青年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1-3名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顺利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学校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我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践开展研究。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为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各学院(中心)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尽可能为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研究生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中心)双重管理。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是学校管理研究生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中心)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组织人事部门、所在单位学院(中心)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制定的《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