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转学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学生转学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学生转学相关事宜,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本科学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第六条 学生转出我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成绩,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如实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
第七条 学生转入我校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我校拟转入专业隶属的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考核(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提交考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给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成绩,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校长签批《转学申请表》或者学校出具接收函。
第八条 学生转学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1)我校转到省外高校,我校和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2)省外高校转入我校,转出学校和我校在转出省的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九条 我校在寒暑假期间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学生转入我校的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学信网)上及时进行相关的转学数据处理。
(一)省内院校提供《转学申请表》,省外院校提供转出省的转学申请(备案)表。
(二)校(院)长办公会议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三)载有转学学生信息同时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四)学生自入学以来全部的完整的成绩单(含补考、重修),加盖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印章。
(一)校长已签批的《转学申请表》或者带有校发文号的接收函。接收函中要具体载明转学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校网站对学生转学信息的公示情况、学校同意接收学生转学决定等,并加盖学校印章。
(二)校(院)长办公会议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三)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同年份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成绩学生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出我校的,需提供经我校指定或认可医院的有关检查证明;转入我校的,需提供符合转出学校要求的医院有关检查证明和经我校指定医院的有关检查证明。检查医院应当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十三条 转学所需材料,除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外,其它材料均需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各留存一份,报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上级规定如有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