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研究生拖欠学费、宿费或其它应缴费的问题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二章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之第四款规定学生要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等相关费用”;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第七条规定“未注册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项权利”。按上述文件精神,每学期开学时学校根据学生报到和缴费情况在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对在学校规定时间无故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且未办理助学贷款者进行暂缓学籍注册处理。研究生在缓注册期间,学校暂停执行其培养计划,研究生不能参加考试、不能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工作、不能享受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亦不能参与评优、评奖和享有各项补助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恢复学籍注册后,学校不予补发已经停发的补助。
二、按《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第七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的规定,缓注册的研究生须在缓注册期间与学校结清相关费用,持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缴费票据到研究生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恢复学籍注册手续。超出缓注册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继续欠费者视为主动放弃学籍,由所在二级学院(中心)提出退学处理理由和意见,由学校审批。
三、暂时困难无法及时缴费的研究生应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交费申请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向学校申请缓交费。申请缓交时间期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再向所在学院(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最长6个月的缓缴费期,经学校批准后生效。延期交费申请须在每年学校通知的缴费日期前1周提交到研究生学生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经批准延期缴费的研究生学籍仍是缓注册状态。
为缓解学生经济困难,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校为延缓交费期内研究生正常发放国家助学金,但已经停发的不补发。拖欠学费的研究生如中途退学,应退回缓注册期间享有的各项补助。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