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研究生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研究生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他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缺席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无故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填写《请假条》,提出申请,3天以内(含3天),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4天至2周,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课论。超假2周以内按违纪处理,2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可多次请事假,1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学生应主动申请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请伤病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填写《请假条》并附相关证明(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在外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3天以内(含3天),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4天至2周,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在患病住院期间,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课论。超假2周以内按违纪处理,2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可多次请病假,1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患有传染类疾病、精神类疾病、心理类疾病以及有心理障碍影响他人学习或生活的,学生应主动申请休学。
第五条 研究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研究生缺课必须向任课教师单独请假。每门课程每学期无故旷课4次或请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1/3者,取消该生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
第六条研究生外出调研、查阅资料、参加会议、访学、联合培养、短期培训等请假时要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内出访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研究生出国(境)离校按《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离校期间应随时与导师、学院保持联系,并随时关注研究生院微信公众号。对于因未请假或外出联系不上而造成的后果,责任由研究生本人自负。未按规定请假者,期间所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制订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