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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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18-04-20 本站编辑 点击:[]

1.鼓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通过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来吸纳高校毕业生。

2.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三分之二,

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有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经济实体,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给予补贴,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实现灵活就业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之和的50%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

6.首次在盘就业创业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年期2000元/月的薪酬补贴。

7.首次引进的非盘锦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在盘就业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给予3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本科生400元/月。

8.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来盘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经审核认定后,硕士以上学历或相当层次的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9.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万元给予补助,按属地原则,市、县(区)财政按7:3配比,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0.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11.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盘锦市以个体、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盘锦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含15%),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2.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举食好的网络窗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3.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入员自主创业的,经市人社部门核准认定后,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交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14.对年税收额达5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奖励。对于初创期小巨人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50万元免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对于成长期和壮大期小巨人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0-500万元低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对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海外人才(留学生)创业项目,在创业初始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15.鼓励大学生创业,对入驻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创业园在3年内免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第4年、第5年减半收取。

16.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盘锦市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支持创业型载体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建设标准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60万元补贴。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市级标准的“众创空间”,给予每个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对于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创业解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每年补贴60万元,市、县(经济区)按2:1的比例配备。对评为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对在盘落户的专业创业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17.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0万的补助;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以一次性获得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孵化器运营期间,被评为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入驻各园区及开发区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3年内免征租金。对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企业与高校开展优势智力资源整合,对与高校联办的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作用显著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经评审给予以习性5万元的奖励。

19.以现有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和社会资源,形成互联互融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

20.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

21.支持大众创业,免费为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对创业者创业企业新招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培训费用补贴。

22.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3.对企业新招收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4.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交通、午餐等生活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