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的校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校外匿名评阅工作(简称“外审”,下同)。
第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工作。经指导教师及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相关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造成后续学位环节无法正常进行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实施范围
(一)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部参加外审,一般聘请五位校外专家评阅;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分为随机抽审和指定送审两部分开展,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部参加外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一般聘请一位校外专家评阅。
随机抽审是指在当期拟申请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随机抽取送审,抽取比例一般为该专业拟申请学位人数的30%;
指定送审是指对特别关注范围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跟踪送审,其送审范围包括:
1.申请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2.新增学位点前两届毕业生的所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3.新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前两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4.未按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5.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经认定需要参加外审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6.其他需要重点监测跟踪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分为四个档次:
档次
评阅分数
评阅意见
A
90—100分
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学位答辩。
B
75—89分
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修改后参加学位答辩。
C
60—74分
建议修改后再送审,合格后方可参加学位答辩。
D
≤59分
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学位答辩。
其中:A档和B档意见视为“通过”,可以在修改后参加学位答辩;C档和D档意见视为“不通过”,不可以参加学位答辩。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意见的使用
(一)对于外审意见全部为B档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修改后,可以参加学位答辩。
(二)对于博士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意见出现“不通过”(C档或D档)的研究生,一般须在下一个学位申请周期重新申请学位。如对评阅意见确有异议,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申请复审。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复审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复审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评阅意见中仅含一份C档意见,其他意见均为“通过”;
2.评阅意见中仅含一份D档意见,其他意见均为“通过”,且至少包含一份A档意见。
(二)符合复审条件的研究生,须在收到评阅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签署明确意见且同意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成立复审专家组,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原则上至少包含一名分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应当采取回避原则;专家组应结合评阅专家意见、复审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综合研判。专家一致认为理由充分,论文或成果已达到相应水平的,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送审。原意见为C档的,可以修改后送原专家评阅并增送1位专家或另送2位专家;原意见为D档的,则须另送2位专家。
(三)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者,以及未通过复审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复审意见的使用
(一)两份复审意见均为“通过”(A档或B档)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参加学位答辩。
(二)两份复审意见中出现“不通过”(C档或D档)意见的,视为本次外审不通过。
(三)复审意见为本次学位申请周期外审最终意见,研究生不得再次提出复审申请,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四)复审不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第二年学位申请中其所带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外审全部加送1份。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意见的使用
(一)对于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意见为B档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修改后,可以参加学位答辩;
(二)对于硕士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意见出现“不通过”(C档或D档)的研究生,一般应在下个学位申请周期重新申请学位。如对评阅意见确有异议,可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复审。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复审条件及程序
如研究生对评阅意见有异议,须在收到评阅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签署明确意见且同意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成立复审专家组,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原则上至少包含一名分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应当采取回避原则;专家组应结合评阅专家意见、复审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综合研判。专家一致认为理由充分,论文或成果已达到相应水平的,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送审。原意见为C档的,可以修改后送原专家评阅并增送1位专家或另送2位专家;原意见为D档的,则须将原稿另送2位专家。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意见的使用
(一)两份复审意见均为“通过”(A档或B档)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学位答辩。
(二)两份复审意见中出现“不通过”(C档或D档)的,视为本次外审不通过。
(四)复审不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第二年学位申请中其所带的硕士研究生全部参加学校外审。
第十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委托第三方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开展外审工作,评阅周期为25—30个工作日。由于外审意见的返回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复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意见不能保证在答辩前返回。未收到复审“通过”意见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不能参加学位答辩。
第十三条 在上级部门抽检工作中抽检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单位,在当年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随机抽审的比例增加10%。
二级培养单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初审通过率低于85%的,其第二年随机抽审比例增加10%。
第十四条 对于因重点监测等情况加送外审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其外审意见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前两批次(初审、复审分别按一个批次计算)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评阅费由学校承担,后续发生的评阅费由导师承担。
第十六条 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但因其他原因当期未参加学位答辩的,可以在外审通过后1年内继续参加学位答辩,超过1年并在修业年限内的应当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结果处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4〕54号)和《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送审工作管理办法》(辽师大研字〔2020〕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