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为“研究生”)毕业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流机制,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毕业论文答辩是博士研究生准予毕业的必要环节,毕业论文答辩可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四条 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答辩委员会需投票表决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第五条 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在校学习时间满 7 年,经个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可申请单独毕业论文答辩。
第六条 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须在学校规定的8年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申请毕业的受理时间与申请学位的时间相同。毕业论文的评审与答辩程序,参照学位论文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毕业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完成相关培养环节。
2.通过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重复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等检测要求参照学位论文有关办法执行。
3.通过毕业论文评阅,毕业论文评阅分数档次分为A\B\C\D四挡,全部C档及以上意见视为“通过”。
4.参加毕业答辩且答辩通过。
第八条 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重新进行一次答辩的决定,二次毕业论文答辩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若二次毕业论文答辩仍未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和学位申请。
第九条 毕业后再次申请学位的,原则上须于获得毕业证书后12 个月内,按学校学位申请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提出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学位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需要的相关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结业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及学位申请。研究生在读时间达到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但不符合结业证书发放条件或未提出结业申请的,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若因入学年限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造成学位信息无法上报而不能获得学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