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流程,维护研究生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转导师须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依据明确、材料充分、程序正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具有一次更换导师的机会。
第二章 转导师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导师:
(一)因导师调离学校、身心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
(二) 硕士研究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必须变更导师的;
(三) 在学习期间对本学科专业其他导师的研究方向有特殊兴趣和专长的;
(四) 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需转导师的;
(五) 有其他特殊情况或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导师:
(一)入学未满1个学期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不可接收申请转导师的研究生:
(一)不具备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相应学历层次导师资格的;
(二)当年暂停招生资格的。
第三章 转导师程序
第八条 转导师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并附支撑材料;
(二)现任导师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导师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并在培养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转导师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内完成。
第十条 对于导师已退休或离职的,培养单位可征求研究生意见后作出是否更换导师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导师年龄距离退休不够一个指导周期或离退后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配备校内第二导师协助指导,协助完成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问题先行把关,再提交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获准转导师的研究生,须按转入导师要求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以及是否需要重新开题。如需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须提交新的个人培养计划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在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已修学位课程与新的个人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免修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报研究生院备案);如需重新开题,在重新开题通过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学位申请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更换导师后,应与原导师做好科研工作和相关物品的交接。研究生在原导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可作为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和学位等的支撑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办理转导师手续期间,研究生应正常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转导师研究生的累计学习时间不可超过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在转导师申请审批的过程中,对于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转导师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