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导向作用,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和发展,提升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鼓励广大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服务于辽宁的振兴和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开展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我校2020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5%评选,各学院(中心)人数分配请见附表1。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行为文明,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秀;有健康的体质及心理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四)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
(五)原则上在校期间须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六)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国家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在辽宁就业创业,服务于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崇尚创新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积板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荣获省级以上创业奖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在科技创新方面,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奖项、 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八)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和评选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九)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且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评选办法;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人数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中心)内进行公示,经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审批。
(二)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请各学院(中心)组织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详见附件1),要求手动填写,对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进行仔细审核,字迹工整,各项不得空缺。
(四)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A4纸正反面打印)(附件1)一式两份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附件2)一式一份,报送至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电子版发送到276286516@qq.com。
(五)在科技创新、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突出事迹的毕业生,参评时须提供相关事迹材料或获奖证书(表彰证书、证明文件)等佐证材料;参军入伍退役后的毕业生,被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需提供《退役士兵证》复印件。
(六)数据和表格报送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16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装入毕业生档案,在《报到证》上将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3.省教育厅将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各高校将通过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
4.对不能按期毕业的以及毕业离校前触犯法律或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教育厅,取消其荣誉称号。
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使用第三人称填写,院系意见由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日期统一填写12月16日,并加盖学院行政章。
2.表头右上角用铅笔填写学生证上的“学号”,本人简历从高中开始填写。
3.各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格式为:学院+省优汇总名单/中心+省优汇总名单。
4.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要求,推荐表必须黑色签字笔手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