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应用心理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称“应用心理博士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应用心理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应用心理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应用心理博士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无学术不端行为和师德师风问题。
(二)应为本学科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具有高级职称且在教学、科研岗位上考核合格的教师;申请应用心理博士指导教师的人员,原则上在招生年度的9月至其退休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三)目前所从事的心理学研究方向明确,近八年来科研考核良好,须有心理学领域的高水平专著、论文、省部级及以上学术研究类奖励、决策咨询类成果,熟悉心理学的学术前沿,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独立、完整培养过至少一届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良好,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且协助培养过至少一届博士研究生,能承担博士生的教学任务。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没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新增应用心理博士指导教师的具体条件
(一) 具有教授职称的申请人,原则上在招生年度的9月至其退休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8年发表(出版、获批)我校规定的外文A3类或中文B类及以上的科研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省级以上学术研究类或教学类奖励、省级以上决策咨询类等成果7项(其中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
2.近8年主持B类及以上项目1项。
(二) 具有副教授职称的申请人,需取得职称满3年,且年龄在45周岁以内(含45周岁,以学校下发遴选工作当年1月1日为准)。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发表(出版、获批)我校规定的外文A3类或中文B类及以上的科研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省级以上学术研究类或教学类奖励、省级以上决策咨询类等成果7项(其中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
2.近5年主持B类及以上项目1项。
以上涉及到的科研成果,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辽师大校发〔2023〕60号)、《辽宁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细则》(辽师大校发〔2022〕69号)确定成果级别。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关且以辽宁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科研论文类成果须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果符合申报博导资格条件的其他论文作者为我校教师,则该论文须在其他署名作者签字同意后,仅限一人在博导资格申请中使用),科研项目类、专著类、学术研究类或课程类获奖、决策咨询类成果须为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和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总数不得超过参评篇数的 2/3,且第一作者必须为本人指导的本校学生。
三、新增应用心理博士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及实施
(一)申请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申请表》和《业绩一览表》,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符合遴选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
(二)评议材料及结果在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院将通过名单及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由研究生院组织三位校外专家评审,三份外审意见为“通过”即申请人通过评审,研究生院再将通过外审的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过校外专家评审的申请人进行表决,对获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申请人,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获得应用心理博士指导教师资格。
(四)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
(五)本办法由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