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无学术不端行为和师德师风问题。
(二)应为本学科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具有高级职称且在教学、科研岗位上考核合格的教师;申请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人员,原则上招生年度的9月至其退休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三)目前所从事的教育学研究方向明确,近十年来科研考核良好,须有教育学领域的高水平专著、论文、省部级及以上学术研究类奖励、决策咨询类成果,熟悉教育学的学术前沿,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独立、完整培养过至少一届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良好,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且协助培养过至少一届博士研究生,能承担博士生的教学任务。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没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五)从外校引进或派入的具有三级及以上职称的教授,在满足年龄、师德师风等基本认定条件的前提下,如曾主持过B类及以上教育学领域科研项目并发表过B类及以上教育学相关论文,可不受其他具体条件限制。
二、新增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具体条件
(一) 具有教授职称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10年,主持B类及以上项目至少2项,同时发表(出版、获批)我校规定的CSSCI或B类及以上的科研论文、专著、学术研究类奖励、决策咨询类成果5项(其中B类及以上的中文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
2.近8年,主持B类及以上项目至少1项,同时发表(出版、获批)我校规定的CSSCI或B类及以上的科研论文、专著、学术研究类奖励、决策咨询类成果5项(其中B类及以上的中文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
(二) 具有副教授职称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8年,主持A类及以上项目至少1项,同时发表(出版、获批)我校规定的CSSCI或B类及以上的科研论文、专著、学术研究类奖励、决策咨询类成果5项(其中B类及以上的中文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
2.近5年,主持B类及以上项目至少1项,同时发表(出版、获批)我校规定的CSSCI或B类及以上的科研论文、专著、学术研究类奖励、决策咨询类成果5项(其中B类及以上的中文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
以上涉及的科研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关,且以辽宁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引进人才申请博导情况除外),科研论文类成果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如果论文的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师,则该论文须在其他署名作者签字同意后,仅限一人在博导资格申请中使用),学术专著、学术研究奖励、决策咨询类成果均为第一完成人。
三、新增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及实施
(一)申请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申请表》和《业绩一览表》,提交教育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符合遴选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
(二)评议材料及结果在教育学部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部将通过名单及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由研究生院组织三位校外专家评审,三份外审意见为“通过”即申请人通过评审,研究生院再将通过外审的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过校外专家评审的申请人进行表决,对获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申请人,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获得教育博士指导教师资格。
(四)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
(五)本办法由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