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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辽师大校发〔2022〕40号)

2022-05-06 本站编辑 点击:[]

辽师大校发〔2022〕40号

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22年4月29日

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硕导的遴选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引领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改善硕导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硕导作为一个工作岗位,在各学位授权点的设置数量要依据学科发展状况、科研情况、现有硕导情况、培养条件、培养质量以及目前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等实际情况,由学校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第四条 硕导的遴选要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请人除应具有指导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能力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学术道德,并在师德修养等方面成为研究生的表率。

第五条 硕导资格的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章程》,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学校组织的师德师风考核中五年内无“不合格”情况。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研成果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三)年龄在55周岁以内(含55周岁,以学校下发遴选工作当年1月1日为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学科(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属需要的,可适当增补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优秀教师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能坚持日常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具体条件

(一)自然科学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我校规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1篇正式论文;或在我校规定的B类期刊上发表2篇正式论文;或在我校规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不低于4篇正式论文 (其中至少有1篇B类)。

2.近三年主持D类及以上项目1项(或A、B类项目除主持人外前三名)。

(二)人文社科类(含课程与教学论专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CSSCI(不含扩展版)期刊发表2篇正式论文;或我校规定的C类及以上的科研论文、专著、获奖类成果、艺术实践创作类成果4项(其中符合要求的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

成果折算:1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可折算2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

2.近三年主持D类及以上项目1项(或A、B类项目除主持人外前三名)。

(三)音、体、美类专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CSSCI(不含扩展版)期刊发表2篇正式论文;或我校规定的C类及以上的科研论文、专著、获奖类成果、艺术实践创作类成果3项(其中符合要求的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

成果折算:1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可折算2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

2.近三年主持D类及以上项目1项(或A、B类项目除主持人外前三名)。

以上涉及到的科研成果,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37号)、《辽宁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细则》(辽师大校发〔2017〕92号)确定成果有效性以及成果级别。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须以辽宁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引进人才情况除外),科研论文类成果须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科研项目类、专著类、获奖类、艺术实践创作类代表性作品须为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或第一指导教师)。

(四)引进人才申请硕导资格

本“引进人才”是指经学校同意引进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在当年直接聘为硕导。

第三章 遴选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申请表》和《业绩一览表》,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同意,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上报材料包括发表论文的原件及检索证明、立项证明(科研处开具)等。

第九条 在2个及以上二级学科(专业)遴选硕导资格的教师,需按照第八条要求分别填写遴选申请。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师德师风。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获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半数(含半数)以上同意,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者即获得硕导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在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取得硕导资格的,予以撤销,并将造假行为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硕导资格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一般不接受外单位教师申请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研究生院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与遴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件》(辽师大校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