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现将《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称“教育博士博导”)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教育博士博导遴选程序,确保教育博士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遴选办法。
第二条教育博士博导的遴选应有利于改善教育博士博导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实践型人才。
第三条教育博士博导作为一个工作岗位,设置数量根据学位点建设状况、现有博导情况、培养条件、培养质量以及目前招生规模等实际情况,由学校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第四条教育博士博导的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教育博士博导的遴选工作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章程》,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校组织的师德师风考核中五年内无“不合格”情况。
(二) 截至申请之日,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且近五年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无“存在问题论文”。
(三) 在一线从事教育专业学位领域的教学、研究与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行业实践经验,能认真履行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职责,坚持日常教学和实践指导工作,能承担至少1门教育博士课程。
(四)申请“教育领导与管理”领域博导需要有基础教育或者高等教育管理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申请“学校课程与教学”领域博导需要有实质性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经验;申请“汉语国际教育”领域的博导需有从事中外汉语国际教育和中华文化国际传播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1.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在56周岁以内(含56周岁,以学校下发遴选工作当年1月1日为准),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丰富教育研究和实践经历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其中50周岁以下者(含50周岁)须具有博士学位。科研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关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近五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至少发表论文5篇或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1篇B类及以上论文可折合2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
(3)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0万字以上/部),且具备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
(4)近五年获得本学科领域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
(6)近五年编写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或省级及以上义务教育教科书1部。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科研成果需与申报专业相关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近五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至少发表论文6篇或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1篇B类及以上论文可折合2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
(2)近五年主持A类项目至少1项,或主持B类项目2项。
(3)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0万字以上/部),且具备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
(4)近五年获得本学科领域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
(6)近五年编写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或省级及以上义务教育教科书1部。
注:以上涉及到的科研成果,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37号)、《辽宁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细则》(辽师大校发〔2017〕92号)确定成果级别。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须以辽宁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引进人才申请博导情况除外),科研论文类成果须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如果论文的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师,则该论文须在其他署名作者签字同意后,仅限一人在博导资格申请中使用)科研项目类、专著类、获奖类、决策咨询类、教材类成果须为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
1. 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在56周岁以内(含56周岁,以学校下发遴选工作当年1月1日为准),其中50周岁以下者(含50周岁)须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校外博士生导师资格。
2. 在本专业领域相关岗位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申请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申请表》,报申报领域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符合遴选条件申请人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上报材料包括发表论文的原件及检索证明、立项证明(科研处开具)等。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师德师风。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送三名外单位同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档,三份外审意见全部为“通过”,可认定该申请者通过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过校外专家评审的申请人进行表决,获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含半数)以上同意,并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者即获得教育博士博导资格。
第十二条对在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取得教育博士博导资格的予以撤销,并将造假行为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教育博士博导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