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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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新一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通知(研字〔2019〕5号)

2019-03-04 本站编辑 点击:[]

各培养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及《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辽师大校发[2018]41号)等文件要求,请结合本单位人员变动及学科专业特点,成立新一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纸质盖章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608室冯敬一老师处)。

依据《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具体要求如下: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7到15人(须为单数),由所在学院(中心)院长(主任)提名,学院(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委员之间一般不得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任期三年。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组成,须兼顾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